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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华德川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292号罪犯华德川,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华德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华德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赃款12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2月4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2021年4月2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华德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华德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