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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李兵、张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李兵,张桂芳,申克军,王小枝,郑小占,武小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686号原告:王永利,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兵,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张桂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李兵妻子。被告:申克军,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小枝,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申克军妻子。被告:郑小占,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武小爱,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郑小占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李兵、张桂芳、申克军、王小枝、郑小占、武小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利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兵、张桂芳、申克军、王小枝、郑小占、武小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兵、张桂芳、申克军、王小枝、郑小占、武小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张小莎审判员  张英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