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锐,刘存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59271U(1-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存香,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锐、刘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锐、刘存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锐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存香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