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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05号公诉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敬雪,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无文化,无职业。2016年8月8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安徽省豪州市看守所,同年2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车大朋,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苏建平,曾用名苏才丰,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2008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伙同丁保东(已判决)、车记宝(另案处理)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金星加油站北侧附近,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架设在电线杆上的320米600对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9,952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及丁保东、车记宝将赃物销赃,得款被平分后挥霍。2、2013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伙同丁保东、车记宝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路北段,将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架设在电线杆上的230米600对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1,528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及丁保东、车记宝将赃物销赃,得款被平分后挥霍。3、2013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伙同丁保东、车记宝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胜路南段泰安检车线附近,将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架设在电线杆上的100米800对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2,150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及丁保东、车记宝将赃物销赃,得款被平分后挥霍。4、2015年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伙同丁保东、车记宝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佳木斯大学游泳馆附近,将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架设在电线杆上的110米1600对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7,027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及丁保东、车记宝将赃物销赃,得款被平分后挥霍。综上,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盗窃犯罪四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90,657元。被告人苏建平盗窃犯罪一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7,027元。经侦查,被告人车敬雪于2017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安徽省豪州市利辛县巩店镇抓获;被告人车大朋、苏建平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押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有物证作案工具及作案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登记表、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等,证人杨某某、房某某、肖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的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苏建平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苏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车大朋、苏建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盗窃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车敬雪、车大朋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苏建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于残刑数罪并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敬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车大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与其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年3个月14日已扣除。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2022年6月14日止。)三、被告人苏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其之前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年3个月14日已扣除。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涛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