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西宁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280号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汉卿。被告:西宁建设。法定代表人:李大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已经履行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98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