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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兵与赵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赵传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302号原告陈兵,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传刚,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陈兵与被告赵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兵与对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传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兵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传刚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兵撤回对被告赵传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绪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