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加庆、唐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庆,唐桂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1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潘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王加庆,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唐桂花,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潘磊与王加庆、唐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加庆、唐桂花名下共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徽贵苑10幢xx室房产。潘磊于2017年7月18日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潘磊提供的万义福、柏银芳名下共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0幢xx室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万义福:合产xxx,柏银芳:合产xxx);二、解除对王加庆、唐桂花名下共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徽贵苑10幢xx室(合产xxx)房产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