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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永波与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永波,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财保8号申请人:周永波,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程勇。申请人周永波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周永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富安商业广场113号商铺。申请人自愿提供其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皇庭尚品)26栋205号单独所有的湘(2016)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000806号房屋进行担保。岳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永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富安商业广场113号商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永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海 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刘懿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