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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启轰与潘启华、吴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轰,潘启华,吴日菊,潘启发,郑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799号原告:潘启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陈伟,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潘启华,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日菊,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潘启发,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郑冬娟,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启轰与被告潘启华、吴日菊、潘启发、郑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启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启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启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85元,由原告潘启轰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化勤代理审判员  陈 炜人民陪审员  王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资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