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斌诉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062号原告:胡斌,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柳州北路22号小柳工业园南瑞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方旭。原告胡斌诉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浦口区柳州北路22号小柳工业园南瑞集团院内,原告亦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京鼎友服饰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