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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淑艳对刘秀武、王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艳,刘秀武,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19号申请人:张淑艳,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刘秀武,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王博,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系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张淑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秀武名下的被申请人王博实际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扣押于被申请人王博处,并对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担保人张淑芬为申请人张淑艳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秀武名下的被申请人王博实际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扣押于被申请人王博处,并对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