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小玲、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玲,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1949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开发区凤凰片区。法定代表人:李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玲与被执行人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赣1102执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片区饶府开发国用(2012)第23号的国有用地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片区饶府开发国用(2012)第23号的国有用地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