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玉兰、刘庆如等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刘庆如。被执行人:刘庆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与被执行人刘庆如、刘庆彬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庆如、刘庆彬分别将执行款1760.60元自动履行汇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津0113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