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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与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何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花溪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元,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镇裁字第0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5)镇执字第00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6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镇江均和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62号裁决书由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