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田志国、孙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田志国,孙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志国,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教师。被执行人:孙海龙,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田志国、孙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田志国、孙海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