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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田志国、孙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田志国,孙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志国,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教师。被执行人:孙海龙,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田志国、孙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田志国、孙海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