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谷强对王春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强,王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24号申请人:谷强,男,1973年3月3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王春红,女,1985年9月5日生,住辉南县,系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谷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春红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春红驾驶的小型轿车或提存人民币100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