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岛科达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岛科达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张轶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18号。主要负责人:崔焱,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达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平路3号。法定代表人:曹松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媛,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轶帅,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锦岭,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岛科达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轶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青岛科达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