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思凯、孙碧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思凯,孙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赖思凯,男,200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碧山,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赖思凯与被执行人孙碧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思凯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04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碧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赐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