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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庆永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65号原告:陈庆永,男。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告陈庆永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严若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庆永负担。审判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