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与李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李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141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西外环过境路1号。负责人:郭保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丽艳,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诉被告李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称被告已交清取暖费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热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多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