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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祖君、潘连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君,潘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祖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潘连香,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祖君与被执行人潘连香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连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祖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连香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连香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致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连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祖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连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祖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