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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于占荣,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266号原告:王爱玲,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德武,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茂,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占荣,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第三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玲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于占荣、徐某地址不详,原告未提供其确凿地址,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于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524.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