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振斌、高振华、高振莹、高贵英、高桂娥与贺旺平监护人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斌,高振莹,高振华,高贵英,高桂娥,贺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振斌,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高振莹,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高振华,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高贵英,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高桂娥,女,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旺平,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振斌、高振莹、高振华、高贵英、高桂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旺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贺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贺旺平向申请人高振斌、高振莹、高振华、高贵英、高桂娥偿还因其母亲王吊柱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32100元、丧葬费2605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体存放、火化费用8600元,共计216759.5元。二、由被执行人贺旺平偿还申请人高桂娥因贺春雄致伤所支出的医疗费487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248元、护理费1248元,共计8250.05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33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系统,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贺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贺旺平生活困难,左手残疾,无劳动能力,现住神木县乔岔滩乡凉水井养老院,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的能力。且因申请人高振斌等五人生活极其困难,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经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高振斌等5人救助11.05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4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