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大田协和医院与陈占炽、吴宝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协和医院,陈占炽,吴宝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188号原告:大田协和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郑金玲,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炽,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宝梅,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协和医院与被告陈占炽、吴宝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大田协和医院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田协和医院以其已与陈占炽、吴宝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田协和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田协和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史小闽审 判 员 陈夏瑛人民陪审员 范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涂淑敏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