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某某对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财保101号申请人:梅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周某某。本院受理梅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梅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梅某某提出保全申请符合���律的规定,其已依法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人为周某某的位于建昌县两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变卖、过户、赠与、抵押及毁损等有碍查封的行为。如另案在先查封则依法予以轮候查封。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慕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