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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文俊、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俊,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何辉,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俊与被执行人何辉(2015)宜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70万元。被执行人罗冬莲、周丽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