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赖敏勇与梁斌、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敏勇,梁斌,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00号之一原告:赖敏勇,男,汉族,1969年9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梁斌,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博德.星辰名苑7#楼四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80849B。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赖敏勇与被告梁斌、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兴国路与长岗路交汇处(兴国路45号)“城央一品”项目2号楼2808室、6号楼204室、8号楼2#商铺、6号楼1#—10#商铺、2号楼5#、8#、9#、10#商铺。因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解除部分查封财产申请,并提供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位于赣州市兴国路与长岗路交汇处(兴国路45号)“城央一品”项目地下一层停车位F66、F67、F68(子母车位)、F69、F70、F71、F72、F73(子母车位)、F74、F75、F76、F77(子母车位)、F78、F79、F80(子母车位)、F81(子母车位)、F82、F83、F84、F85、F86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兴国路与长岗路交汇处(兴国路45号)“城央一品”项目6号楼204室、8号楼2#商铺、6号楼1#—9#商铺、2号楼5#、8#、9#、10#商铺的查封。二、对被告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位于赣州市兴国路与长岗路交汇处(兴国路45号)“城央一品”项目地下一层停车位F66、F67、F68(子母车位)、F69、F70、F71、F72、F73(子母车位)、F74、F75、F76、F77(子母车位)、F78、F79、F80(子母车位)、F81(子母车位)、F82、F83、F84、F85、F86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美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