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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与林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林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649号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福清市高山镇下街**号。投资人陈真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北安***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昌,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银平,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诉林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俞建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钦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