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与林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林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649号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福清市高山镇下街**号。投资人陈真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北安***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昌,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银平,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诉林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福清市后安建材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俞建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钦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