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与罗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罗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949号原告: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办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841480969。法定代表人:邹根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员香,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11442919。被告:罗国华,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国华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江西盛达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