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桂华与蔡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蔡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447号原告:陈桂华,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蔡亦江,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桂华与被告蔡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桂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桂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蔡亦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陈桂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陈桂华负担。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叶开祥人民陪审员 肖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