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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铁路福州动车段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吴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