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高虎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高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644号原告:段高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乾,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梁运昌,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主要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强,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主要负责人:张自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高虎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自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高虎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家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