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行、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行,方林,方刚,方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2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钰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珲,男,1989年8月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行工作人员。住大理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康,男,1962年9月18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行工作人员。住宾川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方林,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方刚,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方彦云,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林、方刚、方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林、方刚、方彦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等银行均无存款,经执行,被执行人方林、方刚、方彦云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洁琼审 判 员 赵永生人民陪审员 雷志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