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顾洪捷与彭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捷,彭龙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185号原告:顾洪捷,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彭龙虎,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洪捷与被告彭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洪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洪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洪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洪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嘉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