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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顾洪捷与彭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捷,彭龙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185号原告:顾洪捷,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彭龙虎,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洪捷与被告彭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洪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洪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洪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洪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嘉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