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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泽桃与被告肖健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桃,肖健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656号原告:肖泽桃,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健,男,1998年7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肖泽桃诉被告肖健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肖泽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泽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泽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肖泽桃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