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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0号申请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嘉恒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西5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奋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永红,男,1969年4月7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二居委3栋13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永红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并已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