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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桓兵与章飞、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桓兵,章飞,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素莲,张凤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489号原告:安桓兵,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通,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飞,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5-519-3。法定代表人:章飞。被告:王素莲,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张凤娣,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安桓兵与被告章飞、被告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素莲、被告张凤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桓兵在本院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章飞、被告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素莲、被告张凤娣前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桓兵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桓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全部退还原告安桓兵。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