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再富与余超、屈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再富,余超,屈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33号申请人张再富,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申请人余超,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屈秀华,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申请人余超之妻。申请人张再富因与被申请人余超、屈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案外人XXX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再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屈秀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内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二、对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内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