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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绪保、孟凌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秦绪保,孟凌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105号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269号5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祥,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绪保,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孟凌峰,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保、孟凌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