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绪保、孟凌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秦绪保,孟凌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105号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269号5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祥,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绪保,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孟凌峰,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保、孟凌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