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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夏淑贞与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徐维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淑贞,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徐维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淑贞,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98弄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应玮。原审被告:徐维周,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人夏淑贞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淑贞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卢志峰审判员  王可玖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