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夏淑贞与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徐维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淑贞,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徐维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淑贞,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98弄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应玮。原审被告:徐维周,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人夏淑贞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淑贞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卢志峰审判员 王可玖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