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志彬、林锦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彬,林锦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彬,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张清钿,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锦煌,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志彬与被执行人林锦煌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告知书,现已期满,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