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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艺聪与杨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艺聪,杨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523号原告:戴艺聪,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杨伟武,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戴艺聪与被告杨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戴艺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戴艺聪以欲与杨伟武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艺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戴艺聪负担。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幼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