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启华与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华,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546号原告:郭启华,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李智钧,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村。法定代表人:齐文彦,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利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宋湾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庆节,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华与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郭启华负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轶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