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27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河,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1,男,199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某2,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遗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