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侯马市鑫昌源养殖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811号原告: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南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平,东南张村委会主任。被告:侯马市鑫昌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侯马市鑫昌源养殖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南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南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林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