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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卢成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卢成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104号原告: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279号东来尚城1号楼3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1904171。法定代表人:杨福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成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原告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成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黔南州鑫隆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