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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刘楠、马丽红等与秦书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马丽红,秦书义,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451号原告:刘楠,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马丽红,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秦书义,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7号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503983。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楠、马丽红与被告秦书义、河南省方正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楠、马丽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楠、马丽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封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