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风芳、刘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芳,刘隆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974号之一申请人:赵风芳,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刘隆礼,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赵风芳与被告刘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风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王哲名下鲁S×××××号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王哲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雯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