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淑英、王建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英,王建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英,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君,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宽,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上诉人王淑英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建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淑英上诉请求:1.撤销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21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基本权益。一是一审判决没有查清关系到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1.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以王涛为户主承包的25.5亩土地包括几个人的份额,每份多少土地,是否包括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份额。2.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所签二轮承包合同与原以王涛为户主签订的一轮承包合同的关系,即被上诉人所签二轮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是否是从原以王涛为户主签订的一轮承包合同中分割出来的,原一轮承包合同内上诉人所属份额是否在被上诉人二轮承包合同之内,被上诉人二轮承包合同土地都包括谁的份额。查明上述事实,即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二轮承包合同只不过是原以王涛为户主签订的一轮合同的延续,上诉人原一轮合同中所属份额转移到了被上诉人的二轮合同中,而没有因为二轮合同的签订而丧失。二是一审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一轮承包时,上诉人应属份额包括在原以王涛为户主签订的一轮承包合同内。上诉人出嫁后,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未分得承包地。上诉人在大南辛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来源。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致使上诉人无法取得自己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生活基本来源,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存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王淑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山家坟地块和四十亩地东地块中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上述承包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11月30日,原、被告父亲王涛与大南辛堡委会签订怀来县土地承包使用证一份,承包土地25.5亩。1999年12月31日被告王建宽与大南辛堡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土地7亩。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山家坟地块和四十亩地东地块中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淑英要求确认享有山家坟地块和四十亩地东地块中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二审查明:1999年12月31日王建臣与东花园镇大南辛堡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土地6亩;王建勇与东花园镇大南辛堡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土地12.5亩。其它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具体承包土地的亩数是根据家庭劳动力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承包亩数计算的。本案中,一轮土地承包时,以上诉人父亲王涛为户主承包25.5亩土地,家庭成员包括上诉人王淑英。本案所诉争二轮承包土地是在一轮承包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延包,王涛原代表的家庭所分得的土地在二轮承包时未作增减调整,分为以王建臣、王建勇、王建宽为户主的三份土地承包经营。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上诉人王淑英因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出嫁并未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故王建臣、王建勇、王建宽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确定的土地中包含王淑英的份额。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追加王建臣、王建勇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