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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1,王某2,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8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94年12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1,女,汉族,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身份证号号码是412723199405153841。被告:王某2,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号码是412723196508183855,系王某1之父。被告:朱某,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号码是412723196302123865,系王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